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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海波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崔海波,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2020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海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海波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崔海波驾驶津H****5牌照大众宝来轿车沿静青公路(原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官屯镇税务所附近事故地点,其车前部撞到由北向南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侧,致双方车损,胡某某及乘车人何某某受伤,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崔海波驾车逃逸。同日,王某某报警。2011年4月10日,胡某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崔海波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9月9日,崔海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海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海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海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海波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崔海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生霞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海波现被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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