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5〕130号
被告人崔永兴,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道**路**巷**号。被告人崔永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埇桥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永兴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4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村**组**号居民赵某某家中,入户盗窃人民币1000余元,被其挥霍。
2.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路**社区居民崔某某经营的“**”超市,将该超市里内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被其挥霍。
3.2010年或201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巷**巷**号居民秦某某家,入户盗窃人民币3000余元,被其挥霍。
4.2013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路**巷**号**室居民王某甲家,入户盗窃人民币15000余元,被其挥霍。
5.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村五里**组**号居民曹某某家,入户盗窃人民币300余元,被其挥霍。
6.2014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路**号**室居民张某甲家,入户盗窃41克黄金手镯一个,销赃得款人民币7000元,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1克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480元。
7.2014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村**村居民高某某家,入户盗窃人民币1000余元、软中华牌香烟二条、黄山金皖牌香烟二条,赃款、赃物后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条黄山金皖价值人民币540元、二条软中华牌香烟1240元。
8.2014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队居民于某某家,入户盗窃人民币1400余元,被其挥霍。
9.2014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居民凌某某家,入户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金镶玉首饰一个、4克黄金项链一条、人民币300余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50元,4克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80元。
10.2014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二里庄**路**号居民郑某某家,入户盗窃25克黄金手链一个、约10克铂金项链二条、翡翠挂件一个、18克(PT950型)白金手镯一个、蝙蝠形翡翠挂件一个、47.7克银镯子一个、“西铁城”牌手表一块、2克白金戒指一枚、黄金鸡心挂坠一个、扇子二把及字画等。销赃得款11000余元,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PT950型铂金手镯价值人民币6105元、25克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750元、PT950型铂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22元、银手镯价值人民币429元、两条PT950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99元。
11.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村**庄组**号居民王某乙家,入户盗窃人民币300余元,被其挥霍。
12.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巷**号居民杨某某家,翻墙入院进入三楼卧室,未窃到财物。
13.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巷**号居民陈某乙家,入户盗窃人民币300余元,被其挥霍。
14.2014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办事处**单位后面居民张某乙家,入户盗窃“浪琴”男士手表一块、女士“浪琴”手表一块、5.66克男士铂金戒指一枚、“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白色“苹果”手机一个、黑色“苹果”手机一个、硬中华牌香烟三条、苏烟四条。后销赃得款4650元,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男士“浪琴”手表价值人民币8633元、女士“浪琴”手表价值人民币7674元、二个“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男士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868元、硬中华牌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290元、苏烟4条价值人民币1720元。
15.2014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桃源山庄D区**排**号居民夏某某家,入户盗窃银色“苹果”迷你平板电脑一个、黑色“爱多乐”平板电脑一个、软中华香烟四条、硬中华香烟两条、银质纪念币两套、瑞士“天梭”牌男士表一块、瑞士“天梭”牌女式表一块,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余元,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94元、“爱多乐”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50元、软中华牌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2480元、硬中华牌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860元。
16.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镇**村**庄组018居民刘某某家,入户盗窃黄金戒指一枚、金镶玉一个,销赃得款后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590元。
17.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镇**村**庄组**号居民余某某家,入户盗窃4克黄金戒指一枚、3克黄金耳坠一对、1克黄金耳花一个,销赃得款后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耳坠价值人民币901元。
18.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镇**村**庄组**号居民安某某家,入户盗窃硬中华香烟二包、苏烟二包、黄鹤楼香烟一包,赃物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包硬中华香烟价值90元。
19.2014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路**宿舍**号楼**单元**室居民欧某某家,入户盗窃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玉溪香烟两条、玉镯一个,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余元,被其挥霍。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玉溪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办事处随堤路居民武某某家,入户盗窃人民币70余元,被其挥霍。
21.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永兴来到宿州市**宿舍**单元**号居民徐某乙家,入户盗窃铂金钻戒一枚、百元假币一张、人民币二十余元,销赃得款后被其挥霍。
22.2014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崔永兴所卖物品是盗窃所得财物,仍先后多次代为或帮助崔永兴销售盗窃所得的黄(白)金首饰、苹果手机、中华牌香烟等物品,使得被告人崔永兴获得赃款达18000余元。
23.2014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告人崔永兴所卖的两块“浪琴”牌男女手表是盗窃的赃物,仍然以5000元的抵押形式(明为抵押实为销售)代为销售两块手表,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男士“浪琴”牌手表价值人民币8633元、女士“浪琴”牌手表价值人民币7674元。
24.2014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谷某某明知被告人崔永兴、陈某甲所卖的两块“浪琴”牌男女手表是赃物,仍然以8000元的抵押形式(明为抵押实为购买)购买该两块手表。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男士“浪琴”牌手表价值人民币8633元、女士“浪琴”牌手表价值人民币7674元。
25.2009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伙同陈某甲、魏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另处)等人事先预谋准备带女青年王某丙去卖淫,后采取欺骗的方式将王某丙骗至宿州市埇桥区“**”旅社,以言语威胁、不同意就要殴打等方式胁迫王某丙去卖淫,王某丙后假装同意,在宿州市埇桥区**“**”饭店吃饭期间王某丙趁机打电话报警,陈某甲、张某丙、张某戊等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谷某某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徐某甲、刘雪松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曹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崔永兴、江某某、陈某甲、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永兴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谷某某明知他人盗窃的赃物仍帮助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永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宁生
代理检察员:郑玉宏
2015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崔永兴、江某某、陈某甲、谷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补查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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