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58********,汉族,初中文化,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镇分公司负责人,住固镇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10月起姚某某(另案处理)同他人在上海成立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江苏、安徽、广东、河南、海南等多个省市内开设线下门店及成立“融颖金服”线上“P2P”平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以对外允诺高额回报(年化收益率4.8%至9.6%)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约1000余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人民币20亿余元。
2017年7月28日,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固镇县成立分公司,经营期间,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镇分公司负责人崔某甲安排员工以发放宣传卡片、手提袋、在电子显示屏播放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P2P业务,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共向王某某、崔某乙、黄某某等14人非法募集资金180万元,造成共计128.3万元无法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股权激励协议、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崔某乙、黄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崔某甲供述与辩解;
5.安徽永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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