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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9********,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村**组**号**层。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0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0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下旬至4月初,被告人崔某甲使用水管、钢筋等物品,依照自己曾在邹某某家见过的火枪样式,在盛家坝龙洞河村枫香河组家中自制火枪一支。崔某甲制造好火枪后,将枪支放在家中准备驱赶野猪时使用,日常将枪支存放在自己居住的烟叶烤屋床尾。2016年4月28日,盛家坝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崔某甲持有火枪后,在崔吉权居住的烟叶烤房内火炉架处查获涉案火枪一支。经网上追逃崔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德风村山上一民房抓获。经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甲非法制造的枪支属自制火枪,性能良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备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崔某乙、邹某某、崔某丙的证言;3、鉴定意见:(鄂恩州)公(司)鉴(枪)字[2016]048号;4、物证:崔某甲自制火枪一支;5、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崔某甲自制火枪示意图等证明材料;6、搜查笔录:搜查视频1份,照片1张,制作现场图2张;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2份,照片7张;8、视听资料:搜查、辨认、讯问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申万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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