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村**组**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幼儿园附近一民房。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9月1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3时许,吸毒人员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崔某甲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后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崔某甲150元毒资。当日4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明辉酒店对面的马路边将约0.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给沈某某。2020年9月8日,沈某某被民警抓获后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协助民警将被告人崔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2台;
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岩
检察官助理:肖秀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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