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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大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崔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马某甲涉嫌犯罪的侄子和外甥得到从轻处理为由,先后五次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马某甲发现被告人崔某甲并无能力提供帮助后,向其索要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崔某甲拒不退还。

2019年9月22日10时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四街北路一紫菜包饭店内将被立为网上逃犯的被告人崔某甲抓获。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崔某甲的亲属崔国涛向被害人马某甲偿还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陈某某、李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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