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崔某甲以陆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相识。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崔某甲捏造了支付供应商货款、卖地须交手续费、家人去世、哥哥酒驾撞人等事实,先后十几次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人崔某甲转款,被告人崔某甲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74046.11元用于日常挥霍。后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崔某甲追收欠款并要求提供身份证,被告人崔某甲以各种借口推搪并失联,被害人陈某某发觉被骗,于2019年6月28日报警。同年8月22日,被告人崔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破案后,未能起获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崔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5.视听资料。
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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