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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盗窃案)_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01221997********,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托克托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将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托克托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后我院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左右,被告人崔某甲进入其姑姑崔某乙位于托县双河镇攀登巷**号家中,窃得一枚金戒指,质量5克。经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崔某甲盗窃崔某乙家中黄金首饰共计人民币1840元。

2、2019年11月12日14时30分至15时30分之间,被告人崔某甲跳窗进入武某某位于托县双河镇尚东名郡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家中,窃得黄金手镯两个,质量分别为38.31克和34.29克;黄金佛一个,质量3.56克;黄金观音一个,质量2.29克;黄金珠珠一个,质量0.97克;黄金项链一条,质量8.34克;黄金吊坠一个,重量0.097两(4.85克)。经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武某某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6651元。崔某甲还盗窃了面值一美元的美元80张,折合人民币560元。崔某甲盗窃武某某家中财物共计人民币37211元。

3、2019年11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跳窗进入云某某位于托县双河镇金河康居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家中,将要实施盗窃,听到有人回家,崔某甲将门反锁后跳窗逃走,崔某甲在云某某家未窃得任何物品。

4、2019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崔某甲跳窗进入其舅舅宋某某位于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黑圪劳湾村家中,窃得一个金佛吊坠和一枚金戒指。金戒指质量为15.11克,经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价值人民币6013元(因被害人无法提供金佛吊坠的重量,因此未能做出价格鉴定)。崔某甲盗窃宋某某家中黄金首饰共计人民币6013元。

5、2019年11月17日左右,被告人崔某甲进入朱某某位于托县双河北路南一巷**号家中,窃得黄金手镯一个,质量48.39克;黄金貔貅一个,质量8克;黄金戒指一枚,质量8克;黄金耳钉一对,质量2克;黄金项链一条,质量11克;黄金弥勒佛一个,质量3克。经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 崔某甲盗窃朱某某家中黄金首饰共计人民币29823元。

6、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甲进入宋某某位于托县双河镇双河北路南一巷**号院中,正好宋某某回了家,未窃得任何物品。

7、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崔某甲进入李某某位于托县双河镇丽水怡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家中,翻动了衣柜,未窃得任何物品。

8、2020年01月03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甲进入张某某位于托县双河镇泓泽家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翻动了衣柜,未窃得任何物品,被张某某当场抓获。

被告人崔某甲盗窃共计人民币748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多次、入户盗窃共计人民币7488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耀东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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