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到河南大学**校区**学院教学楼东侧,将被害人王某甲的捷安特欧野2.0型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崔某甲将该车卖给**学院学生何某某。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310元。
2018年10月14日11时26分许,被告人崔某甲到河南大学**校区北门东侧,将被害人毕某某的凤凰Q550型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10元。
2018年11月9日16时52分,被告人崔某甲到开封市**学院A3教学楼东侧,将被害人闫某某的捷安特ATX670型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10元。
2018年12月23日15时49分,被告人崔某甲到河南大学**校区**学院门前,将被害人王某乙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
2019年2月19日13时50分,被告人崔某甲到开封**学院3号宿舍楼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捷安特ATX730型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20元。
2019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到河南大学**校区**餐厅门前,将被害人姜某某的美利达挑战者300型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070元。
被告人崔某甲共盗窃6次,总价值3720元。
201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崔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抓获证明;扣押清单;谅解书收到条4份;2.证人何某某、崔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王某甲、毕某某、闫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5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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