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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组,农民。2012年因盗窃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崔某甲窜至本市未央区六村堡如海超市,从超市东边大门进入到三楼,通过敲门的方式确定307房内无人后,用手掰开窗户上的护栏进入房间,从床头柜抽屉内的一个黑色钱包内盗走辛某某15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崔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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