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崔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将普定县**镇**村**林地内的树木砍伐。经对该滥伐林木现场勘验测量,此次被砍伐林木的区域分为两个小班,砍伐林木总面积为2.14亩,砍伐林木总蓄积25.7586立方米,其中:1号小班面积0.86亩,林木蓄积9.9707立方米;2号小班面积1.28亩,林木蓄积15.7879立方米;1、2号小班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采伐树种为杉木。
案发后,崔某甲已补植补种柳杉树苗5.6亩,共935株,成活率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及清单及提取照片、现场调查报告、补植复绿验收记录表及查验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黄某某、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定县**镇**村崔某甲采伐林木现状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危害了自然生态平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崔某甲具有坦白、补植复绿的情节,建议对崔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
检察官助理 孙静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3341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此页无正文)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涉案红色油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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