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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至2019年3月份,崔某甲以栽种烤烟为由,把自己位于盐井乡盐井村明星组崔家沟的4亩刺梨地里的69株刺梨苗木挖掉,78株刺梨苗木被喷洒农药无法恢复;把自己承包的本村本组的王某某位于崔家沟的3.16亩刺梨地的160株刺梨苗木挖掉,37株刺梨苗木被喷洒农药无法恢复,把自己承包的本村本组崔某乙家位于崔家沟的7.3亩刺梨地的325株刺梨苗木挖掉,143株刺梨苗木被喷洒农药无法恢复,共计破坏刺梨树812株,于2019年6月5日经水城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损毁812株刺梨苗木价值81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崔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2、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丹

检察官助理:万玉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6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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