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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故意伤害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搬运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崔某甲与崔某乙因其母亲余某某的旧房拆迁款分配存在纠纷。2020年4月7日上午崔某甲的女儿崔某丙与崔某乙联系协商该款时,崔某丙与崔某乙再次发生争执。崔某甲听闻后心生不满,于当晚21时许前往自贡市自流井区***崔某乙所住的自建房,敲打房门让崔某乙出来,崔某乙打开房门,崔某甲就先后用拳头、板凳、板凳上掉落的木块殴打崔某乙的面部、背部,然后将崔某乙按到在地上,并坐在崔某乙的右腿上,用拳头殴打崔某乙,致使崔某乙右膝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撕裂。经其母余某某劝解后,崔某甲停止殴打崔某乙并离开现场。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崔某乙右膝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撕裂伤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被告人崔某甲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崔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崔某乙的病历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

四、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崔某乙的身体,并致其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崔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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