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崔某甲因醉酒驾驶于2010年2月1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晚22时许,崔某甲与被害人崔某乙在崔某甲家中酒后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其间被告人崔某甲数次对崔某乙脸、鼻部进行踢打,2020年4月14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鉴定人崔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额突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崔某丙、安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固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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