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甲挪用资金案)_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办事处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8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于2011年11月至2015年5月,在任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办事处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押箱款等资金共计5745015.68元,用于买车、旅游、购房和创办公司等个人消费。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11月1日已退还公司2476607元,现尚有3268408.68元未返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劳动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还款保证书、保证书、个人还款计划、银行流水、资金明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甲、薛某某、乔某某、梁某某、王某乙、汪某某、刘某甲、于某某、倪某某、郑某某、刘某乙、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山东启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桂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