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武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9********,汉族,专科毕业,家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5月31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9月6日被山东省昌乐县巡特警大队抓获并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同月10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员将崔某甲押解回张家界,于次日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崔某甲以张家界**有限公司名义与张家界**有限公司签订武陵源**酒店(原**山庄)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344.4万元,合同期限三个月。后崔某甲雇请了童某某的木工班组、胡某某的水电班组、宋某某的电焊班组等进场施工。5月份,装修基本完工,但崔某甲没有足额支付各班组民工工资,为了逃避债务于2016年12月初逃匿,先后在吉林省四平市和山东省烟台市生活,以打工为生,至2019年9月6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被当地警察发现并被抓获。

    在多次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童某某、胡某某等62人及龚某某、武某某等9人先后至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0日将此案交武陵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2日,该局依法给该公司委托人王某甲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童某某等62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2017年1月16日,该局依法给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于武陵源**酒店门外的石柱上及张家界**有限公司的玻璃门上进行公告送达,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62人工资共55.1468万元,该公司拒不支付。2017年1月4日,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公告送达的方式给张家界市**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公告期满,该公司逾期未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2017年3月8日,该局依法给该公司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支付武某某等9人工资25.52万元,该公司至今拒不支付。

    2017年1月18日**酒店老板付某某为童某某等人支付工人工资共14.2万元;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1月20日,褚某某用欠崔某甲的材料款给龚某某等六人支付工资共18.3万元。崔某甲尚欠工人工资共35.2932万元,其中:欠童某某木工班组10.5万元;欠胡某某水电班组7.494万元;欠方某某1.1万元;欠张某某木工组4.4259万元;欠宋某某电焊班组1.5005万元;欠王某乙油漆班组1.8878万元;欠于某某防水班组0.015万元;欠娄某某1.2万元;欠龚某某、武某某等五人共7.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宋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借条、劳动监察部门下发的指令书等;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5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崔某甲在经营装修工程时,欠40余名民工工资共35.2932万元,不积极想办法筹款支付,为了逃避债务而逃匿,经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催告后,仍然未得到处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结合以上情节对量刑的调节作用,建议对被告人崔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处以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斌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7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