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90********,中专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号底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达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崔某甲利用微信建立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在微信群内使用微信号:yy1990****,微信号:cy1990****,微信号:wang****,微信号zhang****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崔某甲先后建立并使用微信群名称为“革命工作”和“总动员”的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并对参与赌博人员每人每局抽取2元的管理费用,其累计抽头渔利54666元人民币,在案件侦查阶段崔某甲主动上缴15500元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崔某甲上缴39166元人民币违法所得,现其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5.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利用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婷
检察官:高乐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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