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在其家中休息时,被害人张某某骑三轮车途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路段收购废品,期间使用扩音喇叭播放收购废品的广告,崔某甲听到喇叭声后认为吵到自己,于是起床在阳台处捡起砖头砸向张某某,导致张某某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2.同年7月2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在其家中休息,被害人李某某途经南海区**镇**村**街路段收购废品,期间使用扩音喇叭播放收购废品的广告,崔某甲听到喇叭音后认为吵到自己,于是立刻下楼拿了一个塑料袋并在河涌边捡起砖块砸向李某某,导致李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后崔某甲回到家中继续休息。当天1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三轮车途经南海区**镇**大道**巷巷口路段收购废品,期间使用扩音喇叭播放收购废品的广告,崔某甲听到后立刻下楼,拿了一个塑料袋并在河涌边捡起砖块装好,骑自行车追上王某某并将其截停,用砖块砸向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经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甲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对本案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崔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为发泄情绪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名被害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峰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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