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30日起,因疫情防控需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古桥村在凉亭处设置检查站,街道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负责人员进出管控。2020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崔某甲携带竹篮经过凉亭检查站,因无法提供身份信息被工作人员劝阻,崔某甲遂跨过竹竿偷溜出村,王某某发现后加以劝阻,崔某甲使用竹篮和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崔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古桥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中共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椒江区关于“十个更严”升级防疫管控措施的通告、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现场照片、伤势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崔某丙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微微
附:
1.被告人崔某甲(1305881****)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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