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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29岁,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5241991********,小学文化,山东省东阿县**村人,现居本村**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崔某甲和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在崔庄小区崔某戊家中饮酒,酒后崔某甲驾驶鲁**号轿车沿省道7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阿车管所北边路口时被东阿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崔某甲呼气内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崔某甲血样内乙醇含量为8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证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的证言;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馆陶司法医学坚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期间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德云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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