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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4********,汉族,高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载乘员崔某乙、李某某)沿保定市徐某区**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东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郄某某驾驶的冀F****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冀F****0号小型轿车失控后,又碰撞路边铁丝网、墙体,造成车辆、铁丝网、墙体损坏,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崔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郄某某陈述;证人崔某乙等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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