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54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3********,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轿车在本市闵行区**镇**路**号停车场内倒车时,不慎撞击孙某某停于上址的牌号为“沪******”的轿车,致两辆车损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崔某甲离开现场。崔某甲的姐姐崔某丙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崔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34mg/ml。经认定,被告人崔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事故造成牌号为“皖******”的轿车物损为人民币550元;牌号为“沪******”的轿车物损人民币4,761元。
被告人崔某甲接到崔某丙告知民警已到现场的电话后赶回现场,到案后被告人崔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已向孙某某7,5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的车辆被被告人崔某甲撞击的事实;被告人崔某甲提供的《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向孙某某赔偿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的事实。
2、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前被告人崔某甲饮酒的事实及崔某甲帮忙倒车的经过;证人崔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崔某乙的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的事实;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市闵行区**路**号系其酒店管理范围,目前未收费,可随意停。
3、民警刘某某的证言、警情详情、《案发简要经过》及《查获经过》及视听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崔某甲的到案经过。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崔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质量浓度为2.34mg/ml。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皖******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某甲有驾驶资格及驾驶车辆的行驶资格。
6、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崔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路况照片及车辆照片等证实,本案详细情况。
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牌号为“皖******”的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550元;牌号为“沪******”的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4,761元。
8、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崔某甲因本案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9、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崔某甲的前科
10、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证实,其酒后倒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215****)。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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