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村**组7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13分许,崔某甲驾驶皖HXT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464省道由岳西县**镇往**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464省道000公里200米处(**驾校训练场门口)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0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为醉酒状态。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崔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075号鉴定意见书;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拍摄的被告人呼气式酒精检测、采血情况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满杰
检察官助理:何诗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