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米脂县银州**路**号,无业。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4分许,被告人崔某甲醉酒后准驾不符驾驶无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与湖滨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崔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米脂县银州**路**号,联系电话1832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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