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09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被告人崔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江宁区**街**社区**号。被告人解某某曾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于2020年4月被南京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7********,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申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以被告人解某某、申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皆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罪
2019年以来,被告人崔某甲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广告对外销售香烟,从中牟利。截至案发,其向王某某销售香烟金额合计人民币120310元。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崔某甲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香烟582条,价值人民币57505元。
被告人王某某向崔某甲等人购买香烟后,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广告对外销售牟利。截至案发,其向解某某、申某某销售香烟金额合计人民币115560元。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香烟53.5条,价值人民币8450元。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解某某、申某某从王某某等人处购买伪劣卷烟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牟利。截至案发,其销售给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三人上述伪劣香烟金额共计人民币20350元。
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解某某、申某某抓获归案,并在二人住处查扣未售香烟1139条,其中1123条经鉴定为伪劣卷烟,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90400元。
被告人崔某甲、王某某、解某某、申某某归案后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卷烟价格证明、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证、行政处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王某某、解某某、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申某某共同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解某某、申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四名被告人归案后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以上四名被告人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蓉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王某某、解某某现皆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申某某(1590518****)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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