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71岁,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49********,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村。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61岁,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村。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崔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某某与沂水县**村崔某乙(崔某甲之堂弟)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崔某乙离婚,并于2019年1月15日与被告人崔某甲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韩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崔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二人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耿顺达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831564****);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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