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896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5********,汉族,文盲,务农,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林场**组**院。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林场**组**院。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左右,任某某(已故)为便于打猎将3支单管猎枪存放在被告人崔某甲处,将1支双管猎枪存放在被告人崔某乙处。任某某、崔某乙、崔某甲多次使用上述猎枪打猎。被告人崔某乙、崔某甲在得知任某某去世后也未将所持有枪支上交有关部门,二人仍使用该枪打猎。在持有枪支期间,崔某乙为改善枪支性能,将原本的瞄准缺口用锉刀锉掉后用铁片自制瞄准缺口加装到其持有的双管猎枪枪管上用于提高瞄准精度,另使用锉刀打磨击针孔以提高枪支击发率;崔某甲在其持有的灰色枪托单管猎枪枪管炸开后将炸开枪管锯断后继续使用。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抓获,涉案枪支被依法扣押。经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乙、崔某甲持有的4支疑似枪支均为枪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4支;2.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痕检验鉴定意见书;5.搜查、检查、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小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1877287****)、崔某乙(电话1347798****)现被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林场**组**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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