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14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甲得知其朋友崔某丙欲找人帮忙还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费用,便主动要求帮忙还款。2019年7月2日14时许,崔某甲发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村**手机电脑通讯店(以下简称“**店”)可以帮忙还信用卡,便于当天下午联系被告人崔某乙,两人商量由崔某甲实施诈骗,得手后崔某乙掩护其逃跑。当晚20时30分许,崔某甲再次来到**店内,让该店老板高某某帮忙还信用卡,并承诺手续费500元。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崔某甲20000元,让其操作还信用卡,在该信用卡透支款项还清后,高某某要求崔某甲刷出该款项,并支付500元手续费,崔某甲以联系卡主崔某丙确认信用卡是否还款成功为名,假装打电话,并向在门外的崔某乙示意,崔某乙遂进入该店,假装要求高某某帮忙修手机,崔某甲趁机逃离现场,后崔某乙离开现场。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逮捕通知书、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证人崔某丙等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银行卡交易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崔某乙一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现羁押于看西安市碑林区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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