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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崔某乙诈骗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548号

被告人崔某甲,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

被告人崔某乙,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伙同他人,经预谋,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期**栋**室内,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城”搭识被害人刘某某。两名被告人以微信聊天方式,谎称与被害人见面、约会等,骗得刘某某人民币3,0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3月15日,崔某甲、崔某乙伙同他人,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骗得被害人韩某某1,000元。

2020年4月6日,崔某甲、崔某乙伙同他人,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骗得被害人何某某500元。

2020年4月14日,崔某甲、崔某乙伙同他人,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某500元。

2020年4月20日下午,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派出所民警于珠海市斗门区**路**号**栋**单元**室将被告人崔某甲抓获;次日下午,民警于上址**单元**室将被告人崔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至4月间,其等先后通过“**城”app结识一个昵称叫“小妞妞”女子。添加微信聊天后,该女子以约会、见面等为幌子,共计骗取其等3,000元现金和价值2,090元的一套桌椅。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4月20日,民警对崔某甲住所进行了搜查,当场扣押手机三部及大理石纹桌子一张。另从崔某乙处扣押手机一部。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截图等证实,四名被害人分别向被告人微信转账的经过。

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两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对同案人员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海龙

徐晨诚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现均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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