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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崔某乙等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小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丁,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戊,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份左右,河南**电器公司承包了从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变电所至长龙山猪厂的高压线架设工程,由被害人陈某甲带领工人架设线杆。架设至**村委**组辖区荒岭时,被被告人崔某戊、崔某甲及多名村民强行阻拦施工索要赔偿款并将已架设的三根线杆推倒,为正常施工,陈某甲支付崔某戊4000元,该笔钱款后由部分村民平分。经查,栽线杆的位置在**镇政府林场的防火通道的东侧路边,未占用耕地,该处荒地属集体所有。

2、2016年7月16日,陈某乙带领的遂平县**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混凝土车辆行至驿城区**镇**村委**组时,被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丙、崔某丁、崔某乙及部分团山西组村民阻拦,以车辆压坏道路为由禁止通行,索要过路费。因担心混凝土变质,张某某、陈某乙答应支付4000元过路款才被放行。次日,张某某、陈某乙二人将4000元过路费(一个月)交给崔某丁,崔某丙,崔某乙三人。案发后崔某丁亲属代为退还张贺4000元,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3、2016年7月24日,韩某某(受陈某甲安排)带领的遂平县**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混凝土车辆行至驿城区**镇**村委**组时,被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等人阻拦,并强行索要过路费5000元(一个月)。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亲属代为退还陈某甲5000元,并取得了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阻拦施工、堵路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五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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