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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崔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德保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91****,壮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德保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5日由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崔某甲与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签订合同,成立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由崔某甲以分公司的名义在德保县承接工程项目。后崔某甲因承接工程项目的需要,在未经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编号4506****),并使用该印章与德保县**局等单位签订扶贫工程项目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工程项目安全员、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材料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被告人崔某乙便伪造**市**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文件,从而使得合同顺利签订。2018年,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对德保县扶贫项目审计时,发现该线索,遂移送德保县公安局查处。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崔陈某某的陈述;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被告人崔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追究被告人崔某乙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邦成

2020年421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保县**镇**区**巷**号,联系电话:1380776****或1364776****;被告人崔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德保县**镇**区**街**号,联系电话:1877696****或1557866****

2、案卷证据材料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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