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磐石市**司机,住磐石市**小区。曾因犯包庇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8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磐石市人,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3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王某甲、刘某某、侯某某、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为向王某乙索取债务,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指使崔某乙、崔某丙(均在逃)、李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某某、侯某某、王某甲、宗某某(不起诉),先后在**日租房、**日租房、王某甲等处,对王某乙非法拘禁30余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无前科情况、户籍证明、案件提起、到案经过 、住院病历、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证言
证人金某某 、王某丙、王某丁、何某某、孙某某、张某甲、白某某、张某乙、于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范某某、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崔某甲、刘某某、侯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刘某某、侯某某、王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飞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刘某某、侯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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