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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刘某乙、施某丙、吴某丁、王某戊、刘某己、高某某、金某某、徐某壬、胡某癸、胡某某、王某丑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崔立付,绰号“小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九台区**小区****单元**室,农民。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思明,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九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小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九台区**楼**门**室,九台区**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别名吴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九台区**小区**号楼**门**室,无职业。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九台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现住九台区**楼**门**楼**室,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病于同年9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绰号“金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九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19日被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8日被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徐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九台区**镇**村**组,农民。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3年5月31日被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长春新区**街道,**职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住九台区**小区**号楼**门**室,**职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宏亮,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九台区**小区。曾因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立付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告人徐某甲、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吴某甲、高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金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思明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宏亮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立付于2018年1月下旬经被告人施某某介绍,受张某乙(另案处理)委托向史某甲索债。双方谈妥之后,崔立付、刘思明夫妻带领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徐某甲、刘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张某乙的引领下,强行入住史某甲在**镇经营的**宾馆。张某乙带领崔立付、刘思明、吴某甲、刘某甲、徐某甲、刘某丁等人强行敲开史某甲位于**镇**小区**期**单元**室房门,逼迫史某甲妻子还钱,双方发生争吵。后几人又到史某甲的门市找到史某甲,对史某甲进行恐吓并与史某甲家人发生冲突,崔立付并持刀进行威胁,致使史某甲三个月不敢回家。在宾馆内,经张某乙、崔立付商讨之后,由被告人刘思明负责购买弹弓、玻璃球、做条幅,买烧纸、闪光雷、臭豆腐、自喷漆等,崔立付指派被告人金某甲、高某甲、徐某甲强行入住史某甲位于**镇**小区**期**单元**室,在室内,采取吵闹、往门上扔臭豆腐的方式干扰在此居住的史某甲姐姐史某乙一家的正常生活,直至2018年2月15日离开,刘思明居住一夜。在此期间,崔立付指派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徐某甲、高某甲等人在史某甲住宅小区和门市房处喷涂标语“史某甲欠钱不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标语和悬挂条幅;并多次指派吴某甲、高某甲、刘某甲等人用高音喇叭在**镇街里及**市场播放由崔立付等人录制的“史某甲欠钱不还”等内容录音;指派吴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等人砸史某甲家住宅玻璃(价值人民币463元);指派吴某甲、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丁等人在史某甲岳父陈某乙家门前烧纸、放鞭炮、往院内及门上挂烧纸、往院内泼洒臭豆腐汁、威胁往院内扔雷管等,致使陈某乙长时间不敢回家。崔立付等人在**宾馆房间内床上大便、毁损玻璃和座椅,并将宾馆服务员撵走由其手下经营,长达四十多天。期间崔立付等人将宾馆内三台彩色电视机、六条中华烟、一套自然堂化妆品盗走,价值6090元人民币。

被告人崔立付于2017年8月通过被告人施某某介绍,受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的委托,并于8月21日晚9时许带领被告人刘思明、王宏亮、陈某丙、李某乙(后二人另案处理)到蛟河市向被害人张某甲讨债。由胡某甲带领魏某某、曾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在蛟河市晚8许先行找到张某甲并且控制,崔立付等人到达后,崔立付、胡某乙、王宏亮、陈某丙、李某乙即对张某甲进行殴打、控制,对其家人进行威胁,并且强行将张某甲带回九台。期间在吉林施某某按照约定与崔立付会合后,施某某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和威胁。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崔立付等人将张某甲拉到吉林市**派出所报案并在门前拍照,又将张某甲拉到九台**派出所报案,之后被控制到车上,直至第二日上午9时许,张某甲的妹妹赶到将张某甲送往医院就医,崔立付等人控制张某甲人身自由13个小时左右。经鉴定,张某甲所受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崔立付于2017年8月因徐某丙欠耿某某三万元钱,受耿某某委托,带领刘思明、施某某、陈某丙到九台区**镇徐某丙的山庄向徐某丙讨债。到工地之后阻止工人施工,并让徐某丙准备伍万元钱。同年8月29日崔立付带领刘思明、施某某、陈某丙再次来到山庄,阻止工人施工,并且辱骂施工人员,刘某甲冒充“张某戊”(九台区曾因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服刑释放人员)恐吓工人,用喇叭喊“徐某丙欠钱不还等”,工人劝阻未果,工长李某丙上前抢喇叭时与刘思明、施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丙用砖头将施某某头部打伤。施某某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3182元人民币,徐某丙交住院费5000元人民币。后经崔立付、施某某威胁恐吓,徐某丙被迫又给付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立付、刘思明、施某某、吴某甲、徐某甲、王某甲、刘某甲、高某甲、金某甲、胡某乙、胡某甲、王宏亮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史某甲、张某甲、徐某丙陈述;

3.证人张某乙、陈某甲、邵某某、李某甲、石某某、史某乙、杜某某、陈某乙、刘某乙、刘某丙、李某乙、王某乙、赵某某、高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丙、李某丙、王某丁、杨某某、巩某某、何某某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书、病例、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委托书、借条等;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立付组织领导多人使用软暴力讨债,扰乱社会秩序;在讨债过程中强行入住公民住宅,经公民要求后拒不退出;在讨债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讨债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在讨债过程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思明使用软暴力讨债,扰乱社会秩序;在讨债过程中强行入住公民住宅,经公民要求后拒不退出;在讨债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高某甲受崔立付指使使用软暴力讨债,扰乱社会秩序;在讨债过程中强行入住公民住宅,经公民要求后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受崔立付指使使用软暴力讨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受崔立付指使,使用软暴力讨债,扰乱社会秩序;在讨债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讨债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受崔立付指使,在讨债过程中强行入住公民住宅,经公民要求后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王宏亮在讨债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宏亮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崔立付、吴某甲、徐某甲、王某甲、高某甲、施某某、王宏亮现被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思明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刘某甲、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十一册,起诉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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