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等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为牟利,于2019年4月租赁罗某某位于凌某某**镇**村**屯“坨湾坳”(小地名)的山地和以分成的方式租赁凌某某逻楼镇陇棍村上陇老屯的崔某乙位于上陇老屯“竹林湾”(小地名)的山地,将以上两片山地与崔某甲自家的山地作为采矿点。2019年5月开始,崔某甲在没有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联系挖掘机老板李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挖掘机,约定由李某某提供挖掘机和挖掘机司机,李某某以每月8000元的酬劳安排挖掘机工人陈某某到崔某甲做挖掘机采矿。崔某甲又再联系何某某(另案处理)以每立方米150元至200元的酬劳由何某某组织工人到矿场采矿,何某某组织包括其在内的5名工人到崔某甲位于凌某某逻楼镇陇棍村上陇老屯采矿点“坨湾坳”和“竹林湾”采矿。凌某某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9日先后到崔某甲位于凌某某逻楼镇陇棍村上陇老屯采矿点“坨湾坳”和“竹林湾”下达三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崔某甲均在收到通知书后停工一段时间后又继续开采矿石,反复持续至2019年11月1日,凌某某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对其下达第四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其开采矿石的机械及工具扣押后,崔某甲才停止非法采矿。经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凌某某逻楼镇陇棍村陇老屯石灰石原矿被非法开采的价格为27.75元/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鉴定,凌某某逻楼镇陇棍村陇老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量破坏1724.97立方米(4674.67吨),价值12.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和同案人李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璨
书记员:张好好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凌某某**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2786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