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4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路**号(户籍地址: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崔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20年10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新沂市**镇**街**路**号为他人针灸进行诊疗活动,并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2018年9月14日被新沂市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且均被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被告人崔某某仍无证行医,并于2020年10月30日再次行医被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邹瑜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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