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崔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住永靖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因身体不适,在其子王某甲的陪同下,到位于永靖县**镇**路**街由崔某某经营的永靖县**理疗店内进行针灸。崔某某亲自操针对其进行针灸,期间王某某告知崔某某其肺部及心脏不好,在针灸完成约 20 分钟后,王某某的身体出现不适,崔某某对其进行按摩,后发现不良症状,于是拨打 120 电话,同时采取对王某某的关元穴等穴位上扎针,并将其全部手指头刺破出血等抢救措施。后某医院医生赶到到理疗店内,发现王某某已昏迷,联系车将王某某送往永靖县**医院,送到医院时王某某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等症状,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因体位的原因致体位性窒息,诱发心肺功能急性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虎炜
2019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相关材料6份13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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