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院。因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为2019年11月21日到2019年12月0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汽油经营消费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东营市**园**站内放置油罐一个,通过生某某从**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购进汽油并非法销售,经营数额人民币884812元。2019年11月21日,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查扣汽油50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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