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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崔某某,,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宿城区宿城区**镇**村**组**排**家自家屋后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3月24日被现场查获,经清点并铲除,共计790株,后经抽样鉴定该植物为罂粟。另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罂粟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抽样笔录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对其判决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健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联系方式:130476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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