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沭阳县**街道**村**组家前菜园大棚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后于2020年2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760株,当场进行铲除并送检。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植物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罂粟原植物;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小松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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