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崔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1月,明知种植的植物是罂粟,仍在江阴市璜土镇北湖西村1号西侧高压电线塔下方田地非法种植罂粟,至2020年5月7日被民警依法查获并铲除,被告人崔某某共非法种植罂粟1613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某种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到达查获现场时,主动承认系其本人种植了上述罂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6月8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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