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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街道**居委会****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在涟水县**街道**居委会**组自家屋后菜园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3月22日17时许被民警发现,现场铲除并清点共有1634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崔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634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新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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