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屋后塑料棚内撒播罂粟,同年3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经现场清点,疑似罂粟苗共计570株。经检验,查获的植物幼苗均为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成武县农业农村局检验报告;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57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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