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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狩猎罪)(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崔某某到电白区**镇附近的山岭非法狩猎,其使用竹竿掏荔枝树和龙眼树上的鸟窝,一共抓获了21只鸟。崔某某将该21只鸟使用鸟笼养在家中。2020年5月28日,民警工作中发现崔某某犯罪事实后到崔某某家中将崔某某抓获,并现场扣押了该21只鸟。经茂名市林业局鉴定,该21只鸟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6只为雀形目绣眼鸟科暗绿绣眼鸟,7只为雀形目画眉亚科画眉,8只为雀形目椋鸟科鹩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区非法狩猎21只鸟类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某触犯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又是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亦凤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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