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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济源市****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济源市邵原镇山院村的山上使用“电猫”非法设置电网进行捕猎,在济源市下冶镇三峡景区黄河边使用捕猎夹进行捕猎。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使用的电网设备判断为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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