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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19〕8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8********,汉族,技校,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路**园**栋**单元**室,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路**园**栋**单元**室。2014年12月16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长春市车城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2000元的价格从于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麻谷”和“冰毒”自己吸食。2018年1月25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崔某某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区**栋**室的暂住处,查获“麻古”10克、“冰毒”33克,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崔某某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崔某某给于某甲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移交清单、被告人崔某某指认被扣押的毒品照片及数量(克)照片、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证人于某乙指认崔某某藏匿于其家中的毒品(冰毒、麻古)的照片、2014年12月16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资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1)于某甲辨认被告人崔某某的照片;(2)于某乙辨认被告人崔某某的照片;(3)崔某某辨认于某甲的照片。

6.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其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海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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