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5〕1462号
被告人崔某某,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号**单元**号,2012年2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8日因患严重疾病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宅吉路太乙巷路口,被执行任务的公安机关盘查时,当场从其身上上衣左侧内包内收缴毒品12.7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本案,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黄勇
2015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848****;
2、预审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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