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址咸阳市**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逮捕被告人崔某某,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于2020年10月27日对崔某某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公安局秦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崔某某在铜川市自愿戒毒所进行戒毒,在此期间,与一名同期自愿戒毒的男子相识(微信昵称为:“精神”,真实姓名不详,现在逃)。2020年9月中旬,崔某某与该男子从戒毒所分别时,约定第二天在该男子处以每克1300元的单价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约定交易地点为咸阳市高新区渭滨花苑小区对面马路边。第二天下午14时许,二人按照约定的地点见面进行交易,崔某某向该男子付现金13000元,购得毒品海洛因10克,并约好下次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毒品数量。崔某某将毒品拿回家分多次兑水稀释后使用注射器自行注射吸食,将剩余3小包毒品藏于其住所**里。2020年9月21日14时许,崔某某再次来到咸阳市高新区渭滨花苑小区对面马路边,与该男子进行毒品交易,仍按每克1300元单价,向该男子付现金13000元,购得毒品海洛因10克,二人为了便于毒品交易,互相添加为微信****。随后,崔某某在咸阳市秦都区阳光尚苑小区14号楼3单元菜鸟驿站门口取快递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并于当天在崔某某住房的大立柜三层查获毒品疑似物三小包。经称量,在崔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0克,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2克。
2020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崔某某住所**,将从其身上当场查获的10克毒品疑似物从中取出1.7克送检,鉴定机构从所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秀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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