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百禄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灌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崔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以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刘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等十余名不特定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造成受害人巨额资金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及严某某打给各受害人的107张借条、部分银行转账凭条;被告人崔某某及各受害人、证人户籍资料;灌南县公安局发破案及抓获经过;
2.证人庄某某、吴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章某某、徐某某、章某甲、严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丁某某、徐某甲、章某甲、卫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马某某、孟某某、朱某某陈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向不特定的多名受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造成受害人巨额资金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为民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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