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秋开始,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自己及承包本村村民位于本区**镇**村东北角的土地扩建为肉牛养殖场。经天津市蓟州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毁坏占用林业部门管理林地10.71亩,林种为用材林。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甜
检察官助理:苏超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于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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