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秋开始,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自己及承包本村村民位于本区**镇**村东北角的土地扩建为肉牛养殖场。经天津市蓟州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毁坏占用林业部门管理林地10.71亩,林种为用材林。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甜

检察官助理:苏超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于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