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某某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小佳河镇派出所,住***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天,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位于迎春林业局小佳河林场23林班的一块林地内的石头和树根进行清理,用自己家的奔野牌拖拉机将树根和石头清理出来堆放在地边,然后对林地进行耙耕,漏出黑土层后种植了黄豆。2015年秋天,迎春林业局对土地进行清查,崔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迎春林业局补交了该土地的2014年、2015年承包费并交纳2016年土地承包费,继续耕种。经迎春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崔某某2015年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小佳河林场23林班,地类为乔木林地,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48.7亩。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东某某牌1204拖拉机一台、奔野牌拖拉机一台;
2.书证崔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收据等;
3.证人谢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6.迎春林业局森调队检验报告;
7.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廷林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物证随案移送法院
4.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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